近日,弥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毕某某还款,被告毕某某认为原告的钱是用于投资“”工程,不应由其偿还,最后法院根据原告陈某提交的短信记录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还款给原告。
被告毕某某与原告陈某系朋友关系,年9月3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元,先后偿还了元,尚欠元。后原、被告5次通过短信聊天,其中两次原告要求被告“凑”钱给自己,一次要求被告“一次性三万九的还我”。被告在聊天中表示要拿钱,只是暂时没有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案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毕某某收到原告陈某转账的借款元,已还元,尚欠元,在双方的短信聊天中,被告没有明确否认借款事实,且被告认可归还原告借款,只是没有现金。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未还,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服弥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被告毕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电子证据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解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主要通过自认方式、保全方式、专家意见的方式,本案就是通过自认方式对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得到对方认可的短信记录、贵阳白癜风治疗中心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的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