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份开始,以代办点的名义,承接业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继承、交换的评估业务受理和其它与房地产价格相关的业务。
年1月30日,分局接到县局电话,有群众匿名电话反映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公司两年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要求查处。县局领导批示,由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甘肃梅地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隔壁,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代办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已制作门头,并从事经营活动。分局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于2月5日报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代办点负责人李金钟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后,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在灵台县原房产局一楼,自己负责经营的甘肃梅地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隔壁制作门头,以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代办点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受理房地产转让、继承、交换的评估业务,并依照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按照评估业务流程操作,将估价案例上报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由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向业务银行和客户出具评估报告。该代办点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凭自己和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就可以开展房地产评估受理业务,再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致使该代办点无照经营3个月。
以上事当事人: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代办点,位于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东大街原房产局一楼,企业负责人:李金钟,从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代办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2、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资格
证书复印件各1份,能够证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
3、业务代理协议原件1份,能够证明业务承接关系;
4、甘肃梅地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能够证明代办点的位置;
5、照片2张,能够证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向业务银行和客户出具评估报告;
6、电话记录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案件来源;
7、现场检查笔录1份,可客观反映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8、询问笔录3份,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的经过及情节;
9、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代办点与该公司的代理授权关系及代办点的违法事实;
10、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灵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于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工商听告字[]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定性为未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灵台县中瑞房地产评估代办点(李金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开业时间短,而且并非故意,加之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积极,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其行为符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六条(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处以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灵台人行帐户(帐号:,